桑珠孜区房屋检测鉴定 2024尼玛县房屋鉴定
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,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据,对《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(试行)》修订后形成本导则。
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一、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,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。
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,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》(GB 50292)、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(GB50023)进行鉴定。
第三条 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,以定性判断为主。根据房屋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级,结合防灾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。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,并结合入户访谈、走访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。
第四条 危险房屋(以下简称危房)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为危险构件,或结构已严重损坏、处于危险状态,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;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,通常为主要居住房屋。
第五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,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。
测点要求
①对于外部地面振动源的情况,动力响应的测点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,其余楼层可逐层或隔层布置测点;当有地下室时,宜在Zui底层的地下室底板设置测点;
②各楼层的动力响应测试,宜在顺振源的方向上布置若干个测点。
③受风或爆炸冲击波等影响的建筑,宜在迎向气流方向的轻型围护结构上布置动力响应的测点。
④动力响应的各测点,宜布置在两个水平方向和竖向的振动测试传感器。
⑤振动测试点应设在振动控制点上,振动传感器的测试方向应与测试对象所需测试的振动方向一致,测试过程中不得产生倾斜和附加振动。(《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》(GB50868-2013))